黑龙江财经学院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者:韩露发布时间:2019-03-28浏览次数:59

龙财政〔20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教师队伍关系着学校发展的未来,人才培养的未来,教育事业的未来。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坚持立德树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高超、育人能力强的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教师培训是高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接受教师培训是每一位教师岗位需求,职业晋升的必然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自有专职教师。

第三条 教师培养培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师德师风为引领,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推广先进教育理念,营造大学教学文化,促进教育教学创新,提升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养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通过本条例的实施,以激发教师活力、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完善教师发展机制为目标,为教师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教师培养培训要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为主,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全面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在面向全体教师进行全面培养培训的同时,要突出青年教师培养培训,使大部分青年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务职责,并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成为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养培训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师发展指导委员会由校内教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名师组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对学校教师发展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引领和示范。

第九条  教师发展中心是负责教师培养培训的专门管理机构,以推广教育理念、营造大学文化、促进教育教学创新、教师素质提高为宗旨,以提高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教学质量为基本任务。其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各项政策,制定实施学校教师职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发展布局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为教师职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指导、服务与支持,完善教师发展职业管理运行机制,推进教师职业发展工作常态化、系统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三)健全优化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面向新教师、青年教师、核心课程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全方位、全覆盖的培养培训体系,满足教师培养培训的系统性、专业化、多样性、个性化需求;

(四)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立项,提高教师实践能力,鼓励教师深入生产第一线,定向到企业挂职锻炼;

(五)开展教学学术研究,为教学咨询服务提供支持,促进教师教学方法的持续改进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为组织教学竞赛及评优,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的申报、评选和考核提供支持;总结和推广先进教学经验,促进校内外教学学术交流。

第十条  学院(部)及其所属教研室是教师培养培训的分管部门,承担部门培养培训教师的计划、选派、教学咨询、教学诊断和指导等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在一线教师中征集热爱教学、善思考、有思想、勇担当的青年骨干教师、教学拔尖教师担任教师发展中心的咨询员,主要负责教师教学发展提案提交、一线教学信息反馈、教与学研讨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培养培训资源

第十二条  立足本校,挖掘利用本校教师培养培训资源

(一)充分发挥校内专家的作用,通过专家团队的智力资源对教师的发展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咨询,形成学校教师教学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提升的智力支撑,促进教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充分挖掘校内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教学拔尖人才的潜力,通过课型改革、教学观摩、教学示范、教学研讨、教学咨询,形成对学校教学活动的示范引领,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逐步提升;

(三)与教务处、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督导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协同合作,相互支撑,实现教师教学水平能力的信息共享,提高教师培养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立足本省,利用省内教学培养培训资源。与各类知名学校和各类教学研究机构等搞好协作,充分利用省内专家和教学资源,拓展教学视野,更新教学理念,实现学校教师的专业培养培训和教学能力培养培训的时效性和先进性。

第十四条  立足生产实践,校企融合,利用好基地培养培训资源。应用型本科教育离不开生产实践,更离不开区域的发展。教师培养培训可以有效地利用企业的教育资源,一方面组织引导教师从生产实践中寻找教学研究课题和案例,不断丰富课堂和科研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聘请有经验的长期从事生产实践的专家,通过讲座的方式培训教师,构建开放式的培养培训体系,增强学校教师培养培训的吸收能力。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顶岗置换研修、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制度,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合培养,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教师职业培养培训体系。

第十五条  立足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网络资源平台。通过网络在线,有效地利用网络图书资源、教学软件,组织教师选修精品开放课、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满足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使教师网络通讯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得到训练,提升教师开发教学资源、研究发展教学资源、创造性地运用教学资源的水平,提高教师的执教能力。

第十六条  立足于学科专业发展导向,有针对性地培养培训教师队伍。学校的办学定位规定了学科类型和专业方向,而学科专业发展对学术团队和教学团队提出了特定需求。因此师资队伍的培养离不开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发展方向。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搞好师资培养培训,做到师资培养培训发展为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为市场人才需求服务,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教师队伍的创新创造活力,让教师各展其能、各尽其才,使教师的人才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

第十七条  立足于专业特色,有重点的培养教师队伍。坚持厚植根基、创新机制、提升内涵、凝练特色、开放发展的办学理念,按照“精专业、强素质、重技能、求创新、能创业的培养思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地方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技术技能突出的应用型人才,突出教师培养培训的专业特色。

第四章 培养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十八条 根据教师职务职称、个性化需求和岗位需要不同,确定培养培训形式和制度要求。

第十九条 岗前培养培训是对未评聘中级职称的新入职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教学管理、实验技术、教学辅助、学生政治思想工作人员)进行的培养培训。

(一)岗前培养培训(校本部分)。是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由教师所在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行组织的教师培养培训。培养培训内容包括师德师风专题、校史专题、校规专题、教育与教学评价、教师职业能力教学实践培养培训。培养培训的目的是帮助新入职教师树立师德师风,了解学校的校史校情、学校文化、发展愿景;熟悉人事、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过程;掌握教学的基本方法和制度性要求;使新入职教师更好地满足岗位要求,尽快进入角色,融入学校的发展和建设之中;

(二)岗前培养培训(统一部分)。是由黑龙江省高校师资培养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养培训。培养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

(三)经省教育厅验印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养培训合格证书》,是教师上岗、转正、定职、晋升职称及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合格证书的必备条件和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建立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指导青年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成长,发挥优秀教师传帮带作用。

(一)新来学校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毕业生,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调入教师,由学校内部非教师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教师须在导师指导下从事教学实践工作。指导期一般为一年;

(二)青年教师须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听课、备课、编写教学文件、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以及实验实习、科学研究活动;

(三)青年教师须经导师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未接收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研究生定职和教师资格评审。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践。通过开展名师论坛、教学观摩、听课评课、职业规划、课外指导、科学研究等多种形式老中青教师的对话与互动,实现青年教师师德师风的引领,执教能力的提升。

(一)完善青年教师参与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创新团队的制度,坚持集体备课,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理念、方法、技能以及职业规划等给予指导;

(二)创新教师教学技能培养培训模式,组织开展教学观摩、开展名师论坛、课外指导、教学能力竞赛等活动,实现对青年教师的示范引领,通过听课评课、教学咨询诊断指导青年教师尽快熟悉各个教学环节,适应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通过校企对接、产学交流、鼓励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努力造就双师双能教师队伍。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文化传承,完善科技创新机制,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社会实践的形式可以分为顶岗实践、从事一线企业的课题和技术开发、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技术服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导师组织专门培养培训、科研校所访学、挂职锻炼、在职研修,担任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带队实习等。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参加教育系统组织的教师进修班、短期培讨班和单科培养培训班;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参加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培训;教授、副教授可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

第二十四条  网络培训。通过全国教师网络培养培训平台实现教师的网络培养培训,教师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在不同时间选择相关课程,满足培养培训教师的个性化需要。每名在职教师年度内必须取得2门或50学时全国教师网络培养培训平台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选派教师到国内高校脱产进修学习。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以及授课教师的需要,选派教师到国内高校进修学习。

第二十六条  出国进修。出国进修紧密结合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学术研究进行,优先保证创新人才培养与发展需要。公派出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学、科研或管理能力,教学效果优秀、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优秀教师;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能熟练运用外语开展研究和交流。

第五章 培养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培养培训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及培养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培养培训结束后提交学习总结,内容包括学习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建议等,为完善培养培训项目提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  参加岗前培养培训、导师制、短训班、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等要取得培养培训机构出具的培养培训的合格证明;参加具有结业证的培养培训要取得结业证,没有取得结业证的视为培养培训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条  由所在学院(部)以研讨会、座谈会、教学沙龙等形式组织安排一至两次讲座,与本专业教师分享学习心得。参加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作典型发言,与全校教师交流经验,发挥培养培训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出国进修的教师进入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教学培养培训和教学咨询师资库,承担相应教学培养培训和教学咨询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培养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养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养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学院(部)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学院(部)和学校安排的培养培训计划及培养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教师参加培养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养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