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经学院师德考核实施细则(试 行)

发布者:韩露发布时间:2022-05-16浏览次数:73

龙财联〔20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黑龙江财经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积极引导我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师德是指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师德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教师和辅导员。

第二章  师德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五条  师德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制定师德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第七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和辅导员日常师德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学校实行动态考核,实时记录教师和辅导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进行通报。

第九条  年度考核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凡教师和辅导员出现《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所列“负面清单”行为之一者,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负面清单”行为如下:

1.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5.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6.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7.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8.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9.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12.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全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和辅导员的师德考核工作,一般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意见、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应征询党支部对教师和辅导员师德表现的意见,发挥党支部在师德考核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确定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等次,须经党支部讨论,考核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和辅导员,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和辅导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十六条  经学校最终认定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当年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对拟确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本人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

第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教师和辅导员,可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建设和监督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